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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大概始於4/13跟4/14左右,我開始意識到對打世紀帝國失去興趣,也對現有的工作產生厭惡感,想要逃離現有的工作,上網查了查英文稍為好一點的人有什麼公職可以考,第一時間找到關稅法務這個項目,不浪費時間的先開始看民法公開課,一個以前就有興趣但遲遲沒有進展的學科。
然而好景不常,我開始覺得自己起步已經太晚了,年紀不小了,這幾天看下來也是徒然浪費時間,而且再過幾天查查發現似乎今年只有開兩個缺,於是進一步的有興趣的事情變得更少,連本來常態性的想要更新網誌的動力也不見了,外加4月前半業績幾乎掛蛋的情況下,我開始憂慮前途,覺得一切都失去希望一般,4/21硬是提起勁跟妻子去逛了圓山公園,看看小朋友踢足球,希望讓情緒好轉,但效果有限,隔天4/22幾乎在床上躺了一整天,完全沒有力氣,這個階段覺得自己得了腸胃型感冒,過幾天就會好起來了。
經過想辦法用楚理感冒的方式多休息,多補充水分跟喝舒跑之後,我發現一切沒有好轉,而且數度動起死念,兩週之間有想過要上吊跟跳樓,但臨要執行之前忽然膽怯起來,太太有發現我不對勁了,哭著要我跟家族事業的其他人談談讓我放假休息一週,她覺得我快死掉了,事實上也真的快死了,於是我跟父母談起我的狀況,意料之外的是如此的被體諒與接納,她們鼓勵我撐過景氣低潮,也安排五月份讓我休息一週,要我規劃一次旅遊,換換心情。
不過因為真的有點失去力氣,少少的規劃之後,覺得機票買不下手,中途我又有一次寫好了銀行卡的密碼留給太太,想去跳樓,又是臨時膽怯退縮,覺得自己想活的動力不夠,但也沒有足夠的動力想死,靈魂形同枯槁的植物,一點生命力都沒有,每一天都覺得過得無比漫長,又毫無生產力可言,我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被死念戰勝的時候,先留下一點文字記錄,記錄這個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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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時代:是邪惡的存在,還是改革的希望?」的圖片搜尋結果

今天在誠品快速閱覽完這本書,覺得該寫一下極度簡短心得,這本書不是幫民粹平反,只是描繪實況,在我主觀的認知可以理解民粹政治為既有菁英政治的壓力鍋下的不得不的結果。
簡單的說,書本分了兩大類的民粹政治,拉丁美洲式與歐洲式的:
1.先談談拉丁美洲式,會有民粹政治是因為後殖民時代,雖然表面上還權於民,但是實際上利益仍然集中於少數的政商菁英,人民仍然過著牲畜般的底層生活,所以會有一些打破現況的強人崛起,強調地方保護主義。
2.再談談歐洲式的,典型的歐洲民粹政治會反移民同時舉著自由主義大旗,主流菁英政治會無條件要大家接受難民跟穆斯林,歐洲的跨階層的白人認為伊斯蘭教文明始終無法跟歐美文明真正的融合,希望透過政治管道發聲表達此一不滿。
回歸到文章主題,那民粹到底是不是邪惡的?是不是改革的希望?這種書當然不會給出答案,只是我個人閱畢深感,這種反菁英性的政治當然是再自然不過的,現有政治與經濟、文化菁英壟斷了麥克風,即使主張一些貌似合理的政治理想,但在陣痛期之中的人民其實已經快要超出其接受改變的負載能力了,在基層長期被剝奪過問政府決策的漫漫長夜後,希望派出自己的人馬可以進入政治的核心表達意見,固然結果上可能會發現仍然無法改變什麼,但這份聲音仍然值得重視,我認為這凸顯出現況的世界實在是個壓力鍋,基層對未來喪失盼望,長期下來還是會使基層對政府失去信任,到了不得不停下腳步,反省現有的所謂民主是否太過於離地,舉著進步大旗與喊喊進步口號之餘,是否也得停下來面對社會的後座力,停下來好好的談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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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法源
講法源為法律的來源這個說法並不清楚,比較簡單的說法就是民事法院的法官可以據以裁判的法律基礎就是法源
舉例: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十萬塊。有人依據聖經馬太福音第某章第某節,判定被告給付十萬塊,或者金剛經某章節,判決。或者依可蘭經?在台灣是不行的,也許在宗教國家可以,這些不能作為裁判基礎的不能稱為法源,根據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這規範了一個法源適用的順位,法官也不能以法無明文規定而拒絕審判,法官可以在無法律、習慣的情況,依法理審判,法官要自居於立法者的地位來裁判。
第一條所寫的法律第一主要指的是民法典,總則、分則共五篇來源自德國,分細分兩大類:
成文法:歐陸法→codification(法典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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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ring: The Fighting Presbyterians 革命期間:戰爭中的長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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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前篇 Presbyterians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長老教會與美國革命(中文翻譯)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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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部分為筆者補充翻譯或網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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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為以下幾方面:

1)內部特徵:在顯微鏡下能觀察到的所有特徵,含固相、氣─液相包體、晶格缺陷、
生長和溶解特徵,以及生長後的變形。對內部特徵的精準鑑別是區分天然、合成寶石
以及天然寶石原產地判定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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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ring: Urging Americans To Arms 革命期間:鼓動美國人民武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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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前篇 Presbyterians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長老教會與美國革命(中文翻譯)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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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ore: Religious And Political Conflict In The 1760s革命之前:1760年代的政教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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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前篇Presbyterians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長老教會與美國革命(中文翻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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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ore: Asserting a Right to Religious Freedom 革命之前:宣告宗教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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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前篇 Presbyterians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長老教會與美國革命(中文翻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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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生活、社會規範與法律

國家的法律是一種強制力,國家的法律,只屬於社會規範的一部分,前開兩者也都屬於社會生活,法律通常不會跟社會規範有太大的衝突。
社會生活規範又分為行為法與裁決法,行為法大約就是倫理、道德、宗教等,裁決法是制定法與國家法,法律的制定與存在得有其實質妥當性以及實用性與安定性的要求,實質妥當性像是公序良俗跟誠信原則上可見,公序良俗詳見下面民法第72條的法條詳細討論,誠信原則詳見民法第148條II的部分,實用性、安定性表示法有法的技術性格,有其邏輯與概念推理性質,需要高度的專業性,有其結果的可預定性與安定性,也是資本主義的基礎(Max We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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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byterians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長老教會與美國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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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聽曾慶豹老師於濟南長老教會的講座,在末尾Q&A黃春生牧師有在回應問題時提及蘇格蘭長老教會在美國獨立戰爭有相當大的參與,隨手一滑滑到這系列文章,而且相關中文資料並不多,於是試著翻譯這系列文章,如有發現翻譯錯誤或有失精準之處可以留言告知。下面紅字部分為網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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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前面兩篇:

The Boston Declaration <波士頓宣言> 中文版翻譯及簡述 (1)

The Boston Declaration <波士頓宣言> 中文版翻譯及簡述 (2)

以下是波士頓宣言本文的最末段,紅字部分為筆者的翻譯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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